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王女士最近辞职找工作,因已婚未育而受阻。后来她改说自己未婚,但因为已28岁,还是遭拒,两个月面试了15次,一次都没成功。
王女士15次面试失败的原因不是专业不符,也不是形象不佳、能力不强,而是一个未被招聘单位公开表达出来的理由——“已婚未育”。前不久媒体的一次调查显示,近9成公众认为女性求职时易受歧视,而认为已婚未育女性和大龄未婚女性求职最易受歧视的分别占52.17%和28.25%。
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以最少的用人成本获取最多的利益是必然追求的目标。而招聘未生育的求职者必然面临马上生育的问题。一个产假就要用去三个多月时间,如果是晚婚晚育,更要超过一百天,这期间员工的工资照付、福利照发。从成本考虑出发,有些企业选择拒绝招录待孕职工。
从年龄上来看,已婚未育的求职者往往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就业歧视不仅阻滞了她们的求职通道,雇主在人才选择上也有损失,这是一种“双输”局面。如何打破这种双输局面,生育险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根据我国的法律,生育保险由企业单方负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制约了生育保险的参保率。笔者认为,要保护女性求职者免遭就业歧视,首先要确认国家对生育保险的责任。生育保险不能仅由企业来负担,而是应该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以新加坡为例,生育职工的产假期间工资大部分由政府承担,企业的人力资源风险向社会转移,雇主的损失并不大。实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在一起的,生育保险只是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
对于求职者来说,用“隐婚”这样“善意的谎言”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此类歧视毕竟不是办法,关键是作为职能部门的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力度,尤其是非公企业的执行状况,为妇女就业撑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