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意认罪的张淑侠欲向旁听者下跪
检方指控被告拐卖7名婴儿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渭南讯 昨天,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原副主任张淑侠拐卖儿童一案。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13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先后将董某、王某、黄某、武某、贺某、尚某等人所生子女拐卖于他人。张淑侠共实施拐卖儿童犯罪6起,涉及被拐卖婴儿7人。在张淑侠拐卖的7名婴儿中,有6名婴儿被公安机关依法解救并送还亲生父母,1名婴儿被张淑侠卖给他人后死亡。张淑侠以出卖为目的,将7名婴儿拐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淑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在昨天上午9时开庭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淑侠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进行了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进行了充分辩论,案件审理到昨天下午4时20分结束。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务工作者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及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共计150余人参加了庭审。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失职罪一案,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12月23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也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被告方律师回应检方指控
昨日的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骗诱使家长放弃婴儿、1名婴儿被贩卖后死亡是否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以及被告人所为是否属于居间介绍行为引起关注。被告辩护律师也阐述了该方的观点。
焦点1
是否欺骗诱使家长放弃婴儿
公诉方:被告人张淑侠身为产科医生,在婴儿出生后没有经过复诊,仅凭产前检查将可能致病作为一种肯定的因素告知婴儿家长,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欺骗手段规劝他人放弃婴儿,或者将家属自愿放弃的婴儿拐卖给他人。另外,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主观上都是以谋取钱财为目的,而达到出卖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辩护方:张将产妇患有传染疾病以及对胎儿影响的后果作为一种医学上的风险判断告知家属,不属于欺骗,而是从职业角度出发,告知风险是其职责所在。
焦点2
如何看1名婴儿被贩卖后死亡
公诉方:张淑侠利用产科医生的便利条件,先后实施拐卖儿童犯罪6起,涉及拐卖婴儿7人。6名婴儿被公安机关解救送还亲身父母,1名婴儿在被张卖给他人后死亡。对造成一名婴儿死亡的事实,公诉方认为,死亡的婴儿虽系家属在得知婴儿病情十分严重情况下主动放弃治疗并交由医院处理,但张明知道婴儿体弱多病,仍将婴儿卖于他人谋利,后婴儿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因病而亡而被丢弃,其行为间接造成婴儿死亡。根据刑法240条第1款,张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致其死亡,应属加重处罚情节。
辩护方:将婴儿死亡强加给被告是不公平的,婴儿的死亡是在家属自愿放弃治疗下属于自身疾病所致,并不是在拐卖过程中虐待、殴打、捆绑等所致,医院的病患婴儿被放弃现象很多,医生不可能无条件救治每一个被放弃的婴儿。所以以婴儿死亡作为加重情节不合理。
焦点3
被告所为是否算居间介绍
公诉方:张以获利为目的,将婴儿贩卖于潘某,使婴儿落于人贩手中,其交易已经完成,构成犯罪事实要件。
辩护方:张在其中只是作为中间人,联系将婴儿交于他人,出于善意促成送养或者收养的目的,应该认定为居间介绍,不构成犯罪。
被告先翻供后愿意认罪
昨天上午,张淑侠被囚车押解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院,院子内外的群众和媒体都在围观。开庭后,张淑侠对于公诉机关宣读她对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涉及报案人的供述等基本都是翻供。她认为自己是热心肠,是帮人做好事。
张淑侠称,在2011年给潘某看病时与潘某结识,潘某以自己儿子、女儿不能生育为由,请她帮忙给物色合适的婴儿,之后潘某又以亲戚不能生育为由请她帮忙。自始至终,她都不知道潘某是人贩子,她认为自己是热心肠,在给别人帮忙,做好事。庭审过程中,她屡屡向法庭举手,要么站起来,要么坐下去。她流泪称,很多年的医生生涯,尤其是站着做了很多手术,把腰累坏了,坐下或者站立时间太长就腰疼。辩护人在辩护阶段还拿出了张淑侠获的15个荣誉证书和百余位患者写给法庭的请愿书,认为张淑侠做了很多的好事,口碑不错。但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与量刑无关。在最后陈述阶段,情绪激动泪流满面的张淑侠转身向旁听席鞠躬,又准备下跪,愿意认罪。并期望被害人、社会各界和家人谅解。
检方公布7婴儿被贩卖经过
1.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来某、董某所生男婴有病为由,让家属签字放弃婴儿。当晚通知山西省临猗县的潘某。让其以21600元的价格将男婴买走带回家中。后潘某以59800元的价格将婴儿卖到河南。该男婴已被解救并送还。
2. 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王某艳所生的双胞胎女婴有病为由,让家属签字放弃婴儿。后张淑侠将两名婴儿抱回家中,打电话联系潘某。潘某以30000元的价格将两名婴儿买走带回家中。后以46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名女婴卖到山东;另一女婴寄养他人家中。后两名女婴均被解救并送还。
3. 2013年4月份的一天,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保洁员杜某德在医院儿科将黄某妮所生并被家属放弃的一名女婴抱回宿舍,后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张淑侠。张淑侠遂电话联系潘某,潘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带回家中。后该女婴死亡被抛弃。
4.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淑侠在自己家中为武某娟做手术产下一女婴,以该女婴有病为由让家属放弃。后张淑侠打电话联系潘某,潘某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买走带回。其后潘某以46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河南。该女婴被解救并送还。
5. 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知赵某涛、贺某娜要将所生女婴送人,遂打电话联系潘某。潘某和崔某即驾车来到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从张淑侠处买走,张淑侠将其中15000元交予赵某涛。后因女婴家人反悔,张淑侠让潘某将女婴送回交还。
6.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到住院生产的尚某霞、赵某良夫妇放弃的男婴,遂打电话联系潘某,潘某将该男婴买走带回,以47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到山东。该男婴已被解救并送还。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