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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难辨 法院告知另案处理


    本网讯(陆艳萍)  妻子以感情不和诉求离婚,丈夫却提出八万元共同债务,妻子当庭否认八万元债务的存在。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而夫妻共同债务由当事人另案处理

    原告黄芳与被告郁得1999年相识,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3年11月生育一子,二人婚后感情良好,2003年二人以黄芳的名字办理工商执照,开办“鼎香茶楼”,起初生意兴隆,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茶楼倒闭,2006年将茶楼变卖还债。由于经营茶楼过程中夫妻二人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黄芳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而被告郁得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必须处理好夫妻共同债务,郁得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借条,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郁得以个人名义向他人的欠款,共计八万元,黄芳称对这三笔债务并不知情,郁得并未跟她提过这三笔债务,这三笔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双方并未提出其他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对于该三笔债务,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而本案又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原、被告是否应共同偿还及偿还多少,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在原、被告举证不足,债权人没有介入的情形下,直接认定该债务问题不妥,故该债务问题当事人应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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