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被告的,法院是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的,今天我们来给你说一说
8日,20多位来自各镇街、社区的妇女干部,到萧山法院旁听了一起民间借贷案案。原告起诉一对离婚的夫妻借钱不还。不过,法院最终的判决是,仅前夫承担还钱的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法庭审理的一个焦点和难点。是不是只要离婚,就可以逃避债务?夫妻共同被告的,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的?
50万的债务,法官当庭判给了前夫
原告王先生,50多岁。
被告是一对70后离婚夫妻,汪某和孙某。两人2005年结婚,有一个儿子,今年10月29日,他们在法院协议离婚了。
孙某说,前夫嗜赌成性,不但将两人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子“赌”掉了,还欠下了几百万的巨额赌债。之前,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有债主找上门来要钱,他在外面欠了一百两百的也有,几万几十万的都有。
王先生说,2012年5月25日,他借给汪某50万元,对方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息3分,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但是,汪某支付了至今年5月25日的利息,多次催讨仍要不回本金。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汪某和前妻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王先生认为,这是汪某和孙某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但孙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孙某没在借条中签名,对这笔借款和钱花到哪里去了均一无所知。而且,这笔钱也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家庭消费,是汪某个人债务,与她无关。
孙的律师还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汪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书3份,他们手上还有汪某因赌博向别人借款的证据。
法庭上,汪某说问王先生借的钱是做生意用掉了。但法官要他提供生意对象和合同,他都答不上来。法官又问:“这50万元的借款及之前赌博的借款,你有无告诉过孙xx?”汪某答:没有的。
庭审最后,汪某说这50万是自己个人的债务,当时的老婆并不知情,由他承担。
法官当庭判决:本案债务为汪某的个人债务,与前妻无关,不用共同偿还借款。汪某在判决生效后需10日内归还王先生50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承办法官说,像这样配偶不知情被牵扯进来的案子,还是蛮多的。我们法院审理这类案子,基本都是这种指导思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并不一定都能算作是共同债务,离婚亦不是逃避债务的手段。
夫妻共同被告的,法院是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的?
最近,萧山法院速裁庭对受理的案件做了一个统计,发现2009年度—2013年7月,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分别为26%、10%、9%、16%、21%。
这一数据的变化,与2009年9月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不无关联,该指导意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其中提到:“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债务人配偶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抑或债权人援引表见代理的规定证明债务人的个人借贷行为系代表其配偶的行为。
那么,在实际的庭审中,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债务人夫妻的外观表象有无不和、有无共同生活。债务人与配偶长期分居,收入各自占有、使用。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晓债务人与配偶已分居这一事实,债权人主张借款是债务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就借款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债务人有无赌博、吸毒等恶习。配偶要出庭并举证,证明债务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因债务人赌博、吸毒等被处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或被刑事处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频繁出入澳门等地区,且有大量的外债;村民、村委会证明债务人长期赌博。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亦未对债务进行事后追认,则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所需,否则应认定借款系债务人个人的债务。
3.债权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这可从债权人出借款项的次数、在法院涉案的数量、借款凭证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因为职业放贷人熟习民间借贷市场的信息、借贷的风险等,相对于一般的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更具有主动性、控制性。因此其主张债权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则应举证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生活或经营所需。
4.债务人借款是否用于个人挥霍。当然,以上的几种情形并未囊括全部的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也不是所有的具有上述情形的配偶就可以免于承担共同债务,这仍需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比如借款的金额、债务人有无将夫妻财产大量转移给配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