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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债妻子不知情 拒绝还债获法院支持



 

  平安广西网金秀讯(通讯员 林华 白显鑫)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责,债权人为使其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常常把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另一方通常需承担共同偿还借款责任。而若借款时夫妻一方不知情而该笔款项又不用于家庭生活投资,债权人诉求法院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债务,法院是否支持呢?12月24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判决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告王大刚于2012年6月11日向原告龚善强借款19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条,署名其本人,还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大刚并未归还借款,且在原告催款期间离家外出,至今去向不详。原告遂于2013年6月4日将王大刚及其妻子覃小凤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经过法庭开庭审理,被告王大刚妻子辩称,自己在其夫借款时自己并未知情,且该笔款项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其相关投资。

 

  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对于王大刚所借原告该笔借款是否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同村人,平时互相熟悉,原告将数额较大的一笔资金出借给被告王大刚时,明知王大刚的借款目的并非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和家庭生产投资仍然借款,且借条并未有其妻签名,其妻覃小凤对该笔债务的存在亦长期处于不知情的状态。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来分析,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为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若夫妻一方为个人消费向外举债,且债权人明知道债务人并非为其婚姻家庭共同利益而举债的,所形成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该笔借款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贷纠纷案件中,审查借款用途既是债权人的权利,又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应充分地行使该权利,更应该全面履行该义务,否则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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