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片 本报记者 李泳君
本报通讯员 秦汉 纪金洁
5月28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少女或被强奸,或遭威胁,或被非法拘禁,或被强迫卖淫。临近六一儿童节,未成年人如何规避风险,一时也成舆论焦点。
案例一 哄骗少女,带至无人处强暴
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枣庄市高新区等地附近,以“帮忙抱孩子”等为借口,先后哄骗、挟持7名上学途中的未成年少女,带至无人之处强奸。其中强奸幼女既遂4人,并致2名幼女重伤;强奸幼女未遂1人;预备强奸幼女犯罪1人;强奸未成年少女既遂1人,并致被害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传记作案手段特别卑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杨某某已经于日前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非法拘禁,拐卖儿童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智障)认识后,产生待吴某生产后出卖婴儿的想法。2012年9月5日晚,李某某将智障且怀孕的被害人吴某及2岁的女儿吴某熙非法拘禁于李某某租赁的房屋内。2012年12月23日,吴某在李某某租赁的房屋内产下一男婴,李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欲将男婴出卖给刘某、褚某某夫妇。带婴儿体检时,因婴儿患有疾病且没有出生证明,双方交易不成。李某某明知男婴患有先天疾病,却未听从医生住院治疗的建议,将男婴带回租赁房屋内交由智障的吴某喂养。2012年12月31日,李某某发现男婴死亡,将男婴尸体丢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某为达到贩卖儿童的目的,非法限制怀孕且有智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三 以“单独补课”名义猥亵儿童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在担任某小学数学教师期间,在教室讲台后、楼梯口、校外空地等处以单独补课或做题的名义,多次对学生黄某某(女,9岁)、陈某(女,9岁)、付某某(女,8岁)、宋某某(女,9岁)、陈某某(女,8岁)、王某某(女,9岁)、孙某某(女,9岁)、刘某(女,9岁)、付某(女,9岁)等,共计9名幼女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靳某某身为小学教师,本应担负起教书育人的职责,却利用工作之便先后数十次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学生,并且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内实施犯罪,对未成年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在校园内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靳光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例四 强迫组织少女卖淫
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杨某(女,13周岁)强行带至枣庄市市中区某酒店,强迫其向翁某某卖淫4次。
201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威胁被害人黄某某(女,13周岁),将其带至枣庄市市中区一平房内,强迫其向一男子卖淫。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一旅店内威胁、恐吓被害人黄某某(女,已满14周岁),后张某某将黄某某带至枣庄市市中区某宾馆内,强迫其向翁某某卖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二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认定被告人曲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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