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磐安县晚婚晚育的女职工享受多少天产假?正常产假是98天,晚婚晚育是否增加15天,剖宫产的再增加15天?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明确规定?”近日,王女士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磐政2012年92号文件《关于印发磐安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难产的(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