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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产假结束被单位辞退 巧用录音维权获赔偿金


 

 

  原标题:女职员产假结束被单位辞退巧用录音维权获赔偿金

  产假结束,小林却被单位“炒鱿鱼”。她想到了维权,但从始至终,单位既没有与她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一纸证明。该如何证明其用工关系,小林想到了录音。而正是这一证据,最终让她成功维权,获赔29731元。

  去年8月,小林产假结束,她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公司口头开除。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这一行为违法,但摆在小林面前的,是如何证明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小林说,她于2010年应聘到该企业,从入职至今,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商定月工资为2700元(基本工资1500元+交通补贴200元+绩效工资1000元)。而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仅给她发放基本工资,交通补贴、绩效工资二项没有。

  面对公司的开除,小林要求,公司必须向她出具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补发被克扣的工资。但公司拒绝了,其理由时,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书面解除合同谈何而来?无奈之下,小林想到了电话录音维权。

  小林将与公司进行交涉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去年11月8日,公司一改之前的辞退说法,向小林发出书面通知,请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到岗上班,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上班,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此时,小林有过一丝犹豫,是上班还是维权?最终,她选择了后者。她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而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她起诉至江南区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法庭上,公司辩驳,其并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另外,在去年11月8日,已书面通知其按时回公司上班,是小林不愿意罢了。不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林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事实上已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录音资料,法院还原了小林的工资组成,法院认为,小林在产假期间扣发的交通费和绩效工资,应予以补发,并补缴社会保险。

  另外,法院认为,公司已在去年8月,口头告知小林“不用上班”,已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该公司再于去年11月,向小林发出回单位的书面通知,对小林已没有约束力。小林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据此,应支付赔偿金。综上,公司需支付小林各项费用共计29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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