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这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及整个社会对生育更加重视,对女职工更加保护,另外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社会的整体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经济实力更加强大、企业的平均效益有所提升,有能力为生育的女职工提供更多的假期。相信这一保护妇女权益、提高母亲待遇的好法规,不但会受到广大妇女的欢迎,绝大多数企业(包括私企)届时(新条例通过后)都会执行这条新规定。
不过,如果提到接轨国际,那么韩日等与我们人种体格相同的国家的女职工产假都是半年。依我国目前的整体经济实力来看,中国也有能力承担女职工半年产假,而且依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实行女职工半年产假可能还会对缓解紧张的就业形势有所帮助。
然而这一好的、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在实践中行得通吗?它的确是保护和提高了妇女权益,还是适得其反?
不是说每个私营企业主都是唯利是图的,但是资本趋利却是客观的。当女职工产假延长8天,客观上就是增加了企业成本的支出。如果像韩日那样实行半年产假,那么企业劳动力成本支出将更大。
在资本趋利的支配下,有些企业会以各种手法缩短女职工的产假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产假期的薪酬待遇。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检查监察,予以纠正。但是更多的企业可能会减少招聘育龄女职工,从而逃避这条新规定。
我们假设国家法律规定企业给女工放3年带薪产假,那么结果很可能是企业一个女职工都不雇了。这就好比政府如果把最低工资线涨到每月5000元,结果企业本来应该雇佣100个人的,现在很可能只用20个人,然后让这些职工每天加班到深夜。事实上,这些职工是不得不接受每天加班加点的,因为外面那原来可能有岗位而现在失业的80个人正等着取代他们的位置。
因此,这样的规定有时效果会适得其反,尤其是在就业形势紧张的时候,更是如此。这就是市场的力量,有时候,行政干预是无法改变市场力量的。对受雇者的保护标准的提高,难免会造成全社会受雇总量减少,也就是失业率提高。当然,我们并没有反对这个新法律的意思。我们只是想指出,维护女职工权益同其他许多事情一样,不要指望法律或政策能够完全达到初衷。
可是,难道就没法维护和提高生育女职工的权益福利吗?也不尽然。关键不能一味采用行政方法,而是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采用市场方法才更加奏效。
政府无法规定每个企业的男女职工的比例,更难具体规定每个企业雇佣育龄妇女的比例。然而政府却是能够统计出育龄女职工占全国职工的比例,政府可以牵头建立生育基金,每个企业按此比例缴纳女职工生育基金,一旦企业中有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产假规定,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应该享受的薪酬待遇。而政府应该把企业缴纳生育基金作为强制的社会保险之一。如此,在政府的监管之下,生育妇女无论在哪个企业里,都能享受逐步提高的生育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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