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许小姐是在今年9月份得知自己怀孕的,当时工作较为轻松并没有在意,但是进入11月份后工作量突然增加,许小姐感到身体不适,遂向单位提出休假。因为到11月份后许小姐怀孕已满4个月,所以就向单位提出了休产假的要求,但是单位人事表示:员工怀孕4个月不可以休产假,也不可以休产前假,许小姐表示不能理解,于是向劳动法苑咨询。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网友许小姐:你好!
你单位人事的说法是正确的,怀孕女职工享受产前假和产假都是有条件的,并非是一怀孕就可以享受的。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正常生育的女职工(包括提前生产和超期生产),都可以享受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一直休到预产期后第75天结束。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变,享受不低于原全部工资收入的报酬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上海市在实施了生育保险之后,这部分工资报酬是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发放的,但是生育保险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一个上限,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一旦超过这个上限,那么生育保险只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上限以外的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考虑到有些女职工的实际身体情况有所差异,法律还规定了产前假。即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后,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以给予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职工的待遇标准为产假工资的80%,因为产前假是需要员工主动申请并且经过批准的。所以,如果女职工未申请或者单位因实际情况没有批准产前假的话,女职工则不能享受产前假,但是仍然可以享受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的待遇,以此保障女职工怀孕期间必要的休息。
像你这样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怀孕只有4个月是不能休产前假和产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当然,工资报酬是依照病假的标准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你是因为工作量过重而导致身体不适的,其实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工作量,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因此,你可以先向单位提出减轻工作强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你可以申请病假。
执笔 郑栋燕(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