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姿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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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本报联合人民网强国论坛“微态度”栏目及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进行网络调查。截至5日零时,参与调查人数1845人,逾四成网友认为,要生孩子耽误时间是用人单位不愿意要女性的首要原因。
研究生最受性别歧视
调查显示,逾九成网友表示自己或身边朋友在求职中遭遇过性别歧视,并有85.3%的网友认为性别歧视针对女性。依据学历划分,93.3%的研究生及以上人群遭遇过性别歧视,比例最高;91.6%的本科生遭遇过性别歧视,其次是专科生及高中生。
性别歧视年龄区分不大。21至30岁、31至40岁以及41至50岁的人群,遭受过性别歧视的比例均在90%以上。可见,处于工作年龄段的女性,大多数都遇到过性别歧视,歧视并没有因为年龄增长而有大幅变化。
被问及招聘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要女生,主要原因是什么,43.3%的网友选择“要生孩子、耽误时间”,排在首位;35.2%网友认为“有些工作很辛苦,或需要应酬、出差,女性不适合”;“结婚后以家庭为重,事业心锐减”和“自古男尊女卑,对女性的歧视根深蒂固”比例不高。
现代社会,女性的能力已经得到认可,男尊女卑的偏见逐渐弱化。用人单位不愿意要女生并非对女性能力的质疑,而是出于最现实的考虑。女性生育成本高,一些用人单位不愿负担,因此通过少招甚至不招女性来减少这一成本。
不愿维权苦于没证据
调查中,81.4%的女性在遭遇性别歧视后,选择“默默承受,更加努力,寻找下一个就业机会”,占绝大多数。
遭遇性别歧视,女性往往是沉默的大多数,被问及沉默的原因时,49.8%的女性认为“很多歧视是隐性的,并非直截了当说不要女生,没有维权证据”。大多数性别歧视被招聘者藏在暗处,应聘者感觉到却拿不出证据。
22.4%的女性认为,选择沉默是因为“维权成本高,有时间折腾不如找下一份工作”。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文规定不得有就业性别歧视,歧视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取证、诉讼等维权成本过高,使得女性只得放弃。
企业吐苦水——聘用女性,能否给点激励
王丽是苏州某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员。谈起性别歧视,王丽既有亲身感受,又有一大堆的道理。
前年,王丽从大学毕业。她回忆说,在一次招聘会上,自己刚递过简历进行简单的自我介绍后,对方第一句话不是问她的成绩和能力,而是问起她的个人情况:“有没有男朋友?准备什么时候结婚?”同时,这位招聘专员还特意向王丽强调,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不允许谈恋爱,“如果要结婚生子的话,还需提前告知单位,企业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岗位”。为此,王丽还与她理论起来,她说:“你也是女人,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如今,王丽自己做起了企业的招聘工作,她反而理解了当初招聘专员这些问题。“虽然我自身也是女性,但如果单单从公司效益出发,我在招收员工时也更青睐男性。”
王丽还说,女生一旦结婚生子,必然会因照顾家庭而分心。
这种说法得到南京某广告公司总经理李健的认同。“招个女大学生,一旦怀孕,然后是生育,公司不仅要给产假,还要给工资,还要交社保,还要找人代替她的工作,这对我们这样的小公司来说,都是成本。”李健说,他也希望自己的公司具有人情味,但在成本和利润面前,他还是觉得招收女大学生的成本太大。“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加班,不能出差,再加上几个月的产假,之后又要照顾宝宝和家庭,一个女职工只能当做半个职工来用,但工资、社保与男职工一样,这样的傻事,企业不会做吧?”他向记者倒起了苦水,“虽然我也同情女大学生,但对于企业来说,肯定是做对企业更有利的事。”
李健认为,要改变性别歧视,要从法规上完善。“一是要从法律上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利,另一方面,也要设计出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聘用女性。”他说,如果聘用了女性职工,企业在交社会保险费时,政府能够免除相应的税收。“现在光要企业消除歧视,所有的责任和成本都要由企业承担,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记者 王伟健)
评论:生育成本须社会共担
企业为啥不愿要女员工?觉得女性能力天然不行的,早已不是主流了。女性生孩子要休产假,一休时间还挺长,工作还得再找人接手,比用男员工成本高多了,这成了主要的拦路虎。随着“单独”两孩的放开,不少企业顾虑更重了:一个娃就得一两年,一进公司连生俩娃,三四年就过去了,这人雇得不划算啊!
全国妇联发了话:生育成本不能只“核算”到女性头上。问题在于,现实中,怎么使这话变成现实?
首先,对于女性生育保障,还是应该有硬约束。没有制度保障,担子肯定会天然地落在女性头上。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因为生育歧视女性,这是刚性的,企业不能光算自己的小账。市场的“成本—收益”原则,应该放在合法经营的原则后头。有些“不划算”是必须的。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劳动者的所有保障都取消,对企业运营来说成本最小、最划算,能这么干吗?
针对女性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以继续完善。比如,有人提出,条件成熟的话,可不可以出台一部专门的母亲福利法,更好地保障女性的权益?就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可不可以继续细化?使招聘过程中的歧视行为更好界定?
也有人提出,能否从保障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探索对企业女员工的数量和比例做一些刚性的约束?
有人质疑:要这么干,企业更不愿意聘用女性了。这等于负担都让企业接过去了嘛。
硬约束之外,还要探索“软激励”。可不可以通过补贴企业、弥补女性用工因生育带来的额外成本,激励企业聘用女员工?比如,女性生育期间,工资可不可以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减轻企业压力?
女性生育是一种社会生产,不能让个人全承担,也不能全转嫁到企业头上,应该找到一条社会分担的路径。
当然,女性在充分享受社会保障的前提下,也要充分承担好社会角色,这也是平等就业的根基。
生育成本社会化机制的建立、成本共担理念的达成,是一个长期过程。但只有从当下做起,男女平等就业才不会成为空话,三中全会描绘的消除就业歧视的蓝图才能落实。(黄昭华)
相关报道:求职呵,请别把我们挡在门外(就业性别歧视怎么破?·上篇)
《 人民日报 》( 2013年12月05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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